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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与被告徐XX转让合同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4)确民初字第007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邦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唐XX,女,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XX,男,1964年7月27日,汉族,农民。


原告唐XX与被告徐XX转让合同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的委托代理人周邦俊、被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XX诉称,原告在确山县环城XX承租房屋做生意,已交部分租金并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2013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协商,原告把承租的房屋转让给被告使用,被告应支付房屋装修费及转让费共计46000元,被告已经支付20000元,下欠原告26000元,并承诺当月底付清,后被告违约,原告多次讨要无果。为此请求被告偿付欠款26000元。


被告徐XX辩称,欠条属实,是被告亲笔书写的。但是该欠条是被告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出具的。事后被告才知道,被告所租赁的房屋按业主的规定是不可以转租的,如果已经转租了,转租方不得收取转租费及转租前装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故被告认为该欠条已无实际意义。欠条所写的欠原告26000元被告将不再给付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确山县环城XX承租房屋做生意,已交部分租金并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2013年8月20日,原、被告经过协商,原告把承租的房屋转让给被告使用,被告应支付原告房屋装修费及转让费共计46000元。被告已经支付20000元,下欠原告26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并在欠条上书面承诺8月31日付清欠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徐XX欠原告唐XX房屋装修费及转让费26000元,并给原告唐XX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已经确立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不及时清偿债务,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6000元,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的答辩理由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X偿付原告唐XX欠款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宝宏


审判员  王红伟


审判员  陈学军



书记员  高XX


  • 2014-11-05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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