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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马店市XX公司与王XX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驻民四终字第1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邦俊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XX马店市XX公司,住所地XX马店市前进XX。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1961年9月生。


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XX律师。


上诉人XX马店市XX公司与王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3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XX马店市XX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XX马店市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XX马店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瑞霞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审判员  刘XX



书 记 员  汤XX


  • 2015-04-20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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