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XX马店市XX公司,住所地XX马店市前进XX。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汉族,1961年9月生。
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XX律师。
上诉人XX马店市XX公司与王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3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XX马店市XX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XX马店市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XX马店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瑞霞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审判员 刘XX
书 记 员 汤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