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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与被告黄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5)确民初字第003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邦俊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朱XX,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邦俊,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XX,男,汉族,1959年2月4日生。


被告孙XX,女,汉族,1963年12月5日生。


原告朱XX与被告黄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邦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孙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被告黄XX和孙XX是夫妻,2013年10月31日,二被告找到原告以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口头约定利率4%,借款时约定两月内归还,二被告同日出具借条。到期后二被告多次推迟还款至今。依法要求被告返还本金20万元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孙XX辩称,2013年10月31日20万元借条是孙XX和黄XX出具的,款没有还,当时约定月息是4分。孙XX和黄XX系夫妻关系,应该还款,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借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被告黄XX、孙XX夫妻借原告朱XX款20万元,约定二个月之内归还,月息4分,借款由徐XX担保。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本息。被告黄XX在2013年12月30日和2014年3月6日分别在借条上面书写“春节前一定还款”,“2014年5月1号还清本金和利息,如到期不还无条件双倍还本金”的内容,至今二被告没有偿还本息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据,法庭询问朱XX,孙XX,徐XX的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原被告约定利率为月息四分,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X、孙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XX借款20万元本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从2013年11月1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黄XX、孙XX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魏XX


审判员  姚建刚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栗XX


  • 2015-06-24
  •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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