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X,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被告:汪XX,男,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张集矿通风一队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X诉被告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X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X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洪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旭
书 记 员 高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