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XX,甘肃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州区林业局。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劳动南XX。
法定代表人祁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兴国,甘肃陈兴国XX律师。
申请再审人甘肃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州区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甘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1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49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甘州区林业局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甘肃XX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包含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2元)。
二、如不能按以上期限履行,甘州区林业局则支付甘肃XX公司工程款365179.41元,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00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松堂
代理审判员 董XX
代理审判员 袁XX
书 记 员 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