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佳梅,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1920年4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王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0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 华
审 判 员 王一川
代理审判员 刘晓伟
书 记 员 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