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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4)锡民终字第07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陶佳梅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佳梅,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1920年4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王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0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 华


审 判 员  王一川


代理审判员  刘晓伟



书 记 员  窦XX


  • 2014-06-16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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