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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XX公司与武汉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148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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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XX律师。


被告武汉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XX公司诉被告武汉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XX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



书 记 员  赵 靓


  • 2014-02-11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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