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赵X与上海XX公司、龚XX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商)初字第9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包更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XX律师。


被告龚XX。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与被告龚XX、被告上海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静



书  记  员


曾XX


  • 2012-09-11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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