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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XX公司与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雨民初字第0388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包更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中XX。


法定代表人蓝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女,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X,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XX公司诉被告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XX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7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85.5元,由原告东莞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琳


人民陪审员  张柳莹


人民陪审员  岳XX



书 记 员  周XX


  • 2015-02-12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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