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X,农民,住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被告申XX,农民,住大名县。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原告丁XX被告申XX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XX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申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审判长 尤X飞
审判员 王太平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