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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与申XX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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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XX,农民,住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被告申XX,农民,住大名县。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原告丁XX被告申XX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XX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申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审判长  尤X飞


审判员  王太平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5-11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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