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卢X。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XX。
委托代理人:王X,辽宁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
委托代理人:申怀富,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卢X、白XX与上诉人赵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卢X、白XX与赵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X、白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闫X,被上诉人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申怀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卢X、白XX住院治疗产生的损失是否由一氧化碳中毒引起的问题,沈阳医学院司法鉴定所、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回函意见为缺乏化验结果,无法认定是否为一氧化碳中毒。现原审卷宗中第73、74页有铁岭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故原审法院应根据鉴定机构的回函进一步组织当事人补充送检材料,对卢X、白XX是否为一氧化碳中毒、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进一步鉴定。关于双方的责任比例问题,原审法院应结合鉴定结论、卢X、白XX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和双方过错程度综合予以认定。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XX举示了垫付了一万元医疗费的证据,重审时应一并处理。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卢X、白XX,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赵XX。
审 判 长 张 杰
代理审判员 田 宇
代理审判员 裴XX
书 记 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