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XX,女,汉族,39岁,住安康市汉滨区XX。
委托代理人陈XX,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XX,男,汉族,50岁,安康市旬阳县人,现住汉滨区XX。
被告陈XX,男,汉族,33岁,安康市石泉县人,住汉滨区XX。
委托代理人黄波,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秦XX与邓XX、陈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X于2015年5月7日以原告遗漏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秦XX负担。
审 判 长 尹 明
人民陪审员 寇芳英
人民陪审员 柯XX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