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
委托代理人周运柱,上海XX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曹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及委托代理人周运柱、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X诉称,双方于1992年5、6月间相识,同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1993年12月7日生育一女,名张XX,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和感情冲突产生矛盾,被告一直赌博,并在2012年5月中旬把其他女人带回家,原告将被告有外遇的情况告诉了公婆,经家人劝说后,原告原谅被告了。2013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外面还是有其他女人,原告很生气。2013年7月5日被告吵着要与原告离婚,一直吵到8月中旬,被告要原告净身出户,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XX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双方婚姻登记和生育子女时间无异议。被告只是小赌,并不影响生活,二十年来原告也忍受了。原告说被告有外遇,是因为原告排挤被告。原告于1998年有外遇,曾经写过保证书承诺若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2012年11月,被告发现原告又有外遇,所以原告要求离婚应放弃财产,原告若不放弃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XX与被告张XX于199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12月7日生育一女,名张XX,现已成年。婚前、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等也有矛盾。1999年4月,原告曾经写信给被告,对其婚外行为进行了检讨,取得了被告的谅解。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均认为对方有外遇,但均未提供证据,而对方均予以否认。被告表示双方已结婚20余年,不一定要离婚,希望原告与被告一起维持婚姻关系,但原告不予接受。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除庭审笔录外,另有结婚证、信件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夫妻间为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后,双方均原谅了对方,现双方均认为对方有外遇,影响了夫妻感情,产生了隔阂,但只要双方都能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相互间的交流、沟通消除隔阂,夫妻关系还是有望改善。由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曹XX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保全费2,2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XX
书记员 宋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