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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与汪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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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委托代理人:周运柱,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XX,上海XX律师。


被告:汪XX,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与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X承担。


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



书 记 员  盛 俊


  • 2015-03-11
  • 无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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