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委托代理人:周运柱,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XX,上海XX律师。
被告:汪XX,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与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X承担。
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
书 记 员 盛 俊
原告:彭X,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委托代理人:周运柱,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XX,上海XX律师。
被告:汪XX,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与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X承担。
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
书 记 员 盛 俊
158-01868680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