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XX。
委托代理人周运柱,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X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XX诉被告上海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翁XX
书记员 李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