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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王X等与陈X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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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X。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X,上海市XX律师。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陈XX。


委托代理人周运柱,上海XX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


上诉人陈XX、王X、童X、王XX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X、王X、童X、王XX以已与被上诉人陈X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陈XX、王X、童X、王XX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X、王X、童X、王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陈XX、王X、童X、王XX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海邑


审 判 员  周XX


代理审判员  高XX



书 记 员  张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2015-05-08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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