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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孟德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XX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本院在审理李XX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XX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1520元,由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代理审判员  何升国


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



书 记 员  薛XX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09-02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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