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XX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本院在审理李XX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XX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1520元,由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代理审判员 何升国
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
书 记 员 薛XX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