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赵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3)广民三初字第3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宋晔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被告赵XX,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晔明,山东XX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赵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赵XX及委托代理人宋晔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雇佣宋X给广饶县李鹊镇西XX建造民房,在建造民房过程中,原告租用被告驾驶的吊车吊装楼板。2013年3月20日,被告操作吊车吊装楼板的过程中,楼板坠落致宋X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3月21日死亡。在楼板坠落当时,楼板没断,绳子没断,事故原因属吊车操作失误或吊车自身故障。事故发生后,赵XX被公安人员带走,宋X的亲属到原告家设灵堂、扎花圈、烧香、烧纸等方式要求赔偿,并把原告家的门窗玻璃砸烂。原告被逼无奈被迫与宋X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各项赔偿款156550元,原告与宋X的亲属约定原告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为此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给宋X亲属的赔偿款1565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并由被告在庭审中予以质证:


证据1、协议书一份、收到条一份,拟证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操作吊车吊装楼板过程中,因楼板坠落导致宋X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作为宋X的雇主,赔偿宋X的亲属各项损失156550元。协议约定原告赔偿后有权向本案被告追偿。被告对该协议书和收条的真实性不能确定,没有被告的签字,该协议书与被告没有关联性,对被告没有法律效力;协议书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与宋X亲属已经就赔偿问题协商并履行完毕,并取得宋X亲属的谅解。


证据2、广饶县人民法院(2013)广刑初字第113号案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在作业时,没有尽到安全调查义务,2013年3月20日其驾驶的吊车发生故障,所吊装的楼板坠落,将宋X砸伤死亡。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认定原告向被告有追偿权,被告之所以取得宋X亲属的谅解是被告赔付了宋X亲属113000元,该案件附带民事部分是调解结案。


证据3、广饶县人民法院(2013)广刑初字第113号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拟证明原告赔偿宋X亲属时间在前,被告赔偿宋X亲属时间在后。该证据中宋X亲属诉讼请求总损失272108元,包括要求被告赔偿的115558元和原告在先赔偿的156550元,数据说明宋X亲属是在原告赔偿的基础上对其不足的部分要求本案被告赔偿。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赔偿已经解决,原告所述赔偿先后对案件的处理没有影响,宋X亲属要求原告赔偿是原告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证据4、广饶县人民法院(2013)广刑初字第113号案庭审笔录(卷宗中40-51页)一份,拟证明辩护意见中被告陈述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原告李XX已赔偿宋X亲属的部分损失,说明被告是在原告赔偿部分的基础上对宋X亲属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经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


证据5、东辛村委会和西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宋X受伤死亡后,原告与宋X亲属签订协议书一份,赔偿宋X亲属156550元。被告质证意见为被告没有参与也不知情,与被告无关。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并由原告在庭审中予以质证:


广饶县人民法院(2013)广刑初字第113号案刑事案卷中被告与宋X亲属的赔偿协议书一份、宋X亲属给被告出具的收条两份,拟证明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宋X亲属113000元,其中3000元支付的现金,没有收条,宋X亲属已经对被告表示谅解,协议中没有原告向被告追偿的意思表示,原告说宋X亲属让其向被告追偿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的追偿权是法定的,被告不能剥夺原告的追偿权,根据刑事卷宗、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均能证实被告是在明知原告已经赔偿156550元的基础上与宋X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2、3、4,是本院(2013)广刑初字第113号案卷材料,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1、5,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虽有异议,但两证据与原告证据2、3、4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证据是本院(2013)广刑初字第113号案卷材料,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庭审中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3年3月,原告李XX承建了广饶县李鹊镇西XX的平房建设,宋X受原告李XX雇佣在施工工地干活。2013年3月20日下午,原告李XX与被告赵XX达成了口头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赵XX驾驶其所有的鲁通牌吊车到现场承揽吊装楼板,被告赵XX操作的吊车突发故障,吊装的楼板从半空坠落,将正在脚手架上垒砖的宋X砸伤。被告赵XX同其他人一起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13000医疗费用。2013年3月21日,被害人宋X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4月7日,原告与宋X亲属李XX、宋XX、宋XX、宋XX就宋X的死亡赔偿达成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告赔偿宋X的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56550元,协议同时约定原告赔偿后有权向本案被告进行追偿。当日,原告向宋X的亲属付清了赔偿款156550元。


被告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3年3月2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3年7月8日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宋X亲属李XX、宋XX、宋XX、宋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赵XX赔偿因宋X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6485.39元、护理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34093元、丧葬费21418.50元等各项费用,扣除原告支付的156550元,由被告赵XX赔偿115558.89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被告支付宋X亲属100000元的协议并赔偿完毕,加上被告先行赔付的13000元医疗费,被告共赔付宋X亲属113000元。


另查明:原告李XX无建设施工资质。被告赵XX没有高空吊装物品的相应资质,其驾驶的鲁通牌吊车没有合法有效的牌照,没有在相应的部门进行过合法的登记,也没有进行过年检和安全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赵XX无相关资质驾驶吊车,作业时未对现场尽到充分安全检查义务,同时被告赵XX驾驶的吊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机械故障,致使吊装的楼板坠落将宋X砸伤致死,被告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原告无建筑施工的相关资质,雇佣宋X进行现场施工,宋X在施工中受伤致死,原告作为施工行为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负次要过错责任。原告无资质雇佣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的行为和被告无资质驾驶吊车进行施工的行为与宋X受伤死亡均存在因果关系和负有过错,原、被告应按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对宋X亲属的赔偿款应进行合理分担。原、被告对宋X亲属主张赔偿的医疗费16485.39元、护理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死亡赔偿金234093元、丧葬费21418.50元各项费用没有异议,以上费用共计272108元,根据本案案情应由被告承担其中70%即190475.60元,原告承担其中30%即81632.40元。


被告主张与宋X亲属已经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也取得宋X亲属的谅解,但该协议是被告在原告赔偿宋X亲属156550元的前提下与宋X亲属达成的赔偿方案,宋X亲属与原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在先且也具明原告享有对被告的追偿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被告对宋X亲属请求的全部赔偿款272108元中的115558.89元解决完毕,对被告应承担的190475.60元赔偿款不足部分即74916.71元有义务赔偿,原告已经实际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要求追偿。被告关于不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偿还原告李XX垫付给宋X亲属的赔偿款74916.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1元,由原告李XX负担1789元,被告赵XX负担16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欣


审 判 员  李秀堂


人民陪审员  徐砚华



书 记 员  朱XX


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2014-03-28
  • 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