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邵士省与天津X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3)静民初字第44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焕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邵士省,男。


委托代理人许焕斌,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士省与被告天津X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士省撤回对被告天津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卢宝恒


代理审判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夏志明



书 记 员  郝XX


  • 2014-05-31
  •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