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士省,男。
委托代理人许焕斌,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士省与被告天津X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士省撤回对被告天津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卢宝恒
代理审判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夏志明
书 记 员 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