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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XX与纪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城民初字第2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介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纪XX。


委托代理人:刘介名,山东XX律师。


被告:纪XX。


原告纪XX与被告纪XX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纪XX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宁广志



书 记 员  马 杰


  • 2015-01-14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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