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XX。
委托代理人:刘介名,山东XX律师。
被告:纪XX。
原告纪XX与被告纪XX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纪XX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宁广志
书 记 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