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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郎XX犯抢劫罪一案

  • 刑事辩护
  • (2012)焦刑二终字第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新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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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郎XX(别名郎伟、绰号老狼),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5日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1月2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1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1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2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新广,河南XX律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郎XX犯抢劫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解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郎XX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原审被告人郎XX不服,以“投案自首、系从犯,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解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XX


审判员  原树林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吴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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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3-19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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