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宁郭镇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XX,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50年3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XX,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
上诉人武陟县宁郭镇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村村委)与被上诉人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XX于2008年8月20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退还庄基款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09)武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郭村村委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村村委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新广,被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闫XX
审判员 王XX
代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马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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