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XX律师。
被告博爱县寨豁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秦XX,乡长。
委托代理人耿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公司与被告博爱县寨豁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XX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5元减半收取5282.5元,由原告河南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胜
审 判 员 程祥焱
人民陪审员 张利刚
书 记 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