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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XX公司与被告博爱县寨豁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博民二初字第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新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新广,河南XX律师。


被告博爱县寨豁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秦XX,乡长。


委托代理人耿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公司与被告博爱县寨豁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XX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65元减半收取5282.5元,由原告河南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胜


审 判 员  程祥焱


人民陪审员  张利刚



书 记 员  朱XX


  • 2014-06-27
  • 博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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