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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XX与中国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5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新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赫XX,男,汉族,39岁。


委托代理人李XX、冯新广,河南XX律师。


被告中国XX,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宁郭镇政府对面。


原告赫XX与被告中国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2日,诈骗团伙冒充为教育局采购福利,骗取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并假冒原告的名字制作了一个假身份证,在被告处开立了一个账号为6050131XXXX23424的XX储蓄存折。2012年8月14日,诈骗团伙的人告知原告要办理XX储蓄存折,之后,原告即在焦东XX处的XX储蓄银行办理了一张存折。而后诈骗团伙与原告见面,诈骗团伙将原告的存折与他们持有的假存折掉包,并诱骗原告将70000元存入假存折。不久,诈骗团伙将70000元取走,原告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破。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审查不严,致使诈骗团伙利用假身份证办理了存折,从而使原告70000元被骗取。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中国XX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赫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XX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书 记 员  宋XX


  • 2015-02-11
  •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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