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XX,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张明进,福建XX律师。
被告卓XX,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告夏XX,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朱XX,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XX与被告卓XX、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为其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郑XX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