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张明进,福建XX律师。
被告陈某某,住福建省福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魏凌霜
书 记 员 李XX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