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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明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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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代理人张明进,福建XX律师。


被告陈某某,住福建省福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魏凌霜



书 记 员  李XX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5-06-24
  •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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