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州XX公司,住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XX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X,江苏XX律师。
被告XX公司,盐城经济技术开XX希望大道南XX
法定代表人R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X,江苏XX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常州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XX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依法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常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