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常州XX公司与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剑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常州XX公司,住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XX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X,江苏XX律师。


被告XX公司,盐城经济技术开XX希望大道南XX


法定代表人R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X,江苏XX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常州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XX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依法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常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王XX


  • 2014-12-19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