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XX律师。
被告:日照XX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北路西XX(市高科园内)。
法定代表人:村上贞夫,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日照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廷廷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