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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日照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东民一初字第2604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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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XX律师。


被告:日照XX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北路西XX(市高科园内)。


法定代表人:村上贞夫,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日照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廷廷



书 记 员  孙 蕾


  • 2015-06-10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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