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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庄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东民一初字第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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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居民。


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XX律师。


被告:庄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庄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 判 员  孙XX


代理审判员  叶 凡


人民陪审员  焦XX



书 记 员  于XX


  • 2015-05-06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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