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居民。
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XX律师。
被告:庄X,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庄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 判 员 孙XX
代理审判员 叶 凡
人民陪审员 焦XX
书 记 员 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