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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日照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日民一终字第69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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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XX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环路中段南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男。


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XX律师。


上诉人日照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日照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日照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尚 华


审判员 刘玉玉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李XX


  • 2015-02-03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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