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XX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环路中段南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X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男。
委托代理人任远,山东XX律师。
上诉人日照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日照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日照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尚 华
审判员 刘玉玉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