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诉人商丘市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4)商民三终字第1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耿雷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政府北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雷,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商丘市睢阳区东方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商丘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刘XX于2013年5月23日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XX公司赔偿其损失55260元。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商睢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耿雷、被上诉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刘XX受雇于XX公司,2013年1月3日工作期间右脚被砸伤,住院治疗11天,XX公司支出刘XX治疗费5468.69元。刘XX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3000元-5000元,并支出鉴定费13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刘XX为农村居民。河南省XX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年。


原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XX受雇于XX公司,对刘XX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刘XX作为成年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XX受伤支出的医疗费5468.69元、误工费3600元(40元×90)、护理费440元(40元×11)、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30元×11)、营养费110元(10元×11)、鉴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30099.76元(7524.94元/年×20年×20%),以上合计41348.45元。根据责任大小应由XX公司赔偿刘XX33078.76元(41348.45元×80%),刘XX自己负担8269.69元(41348.45元×20%)。刘XX构成九级伤残,精神受到一定伤害,酌情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费4000元。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商丘市XX公司赔偿刘XX损失31610.07元(33078.76元+4000元-5468.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XX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7元,由商丘市XX公司负担1000元,刘XX自己负担217元。


XX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在工作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按规程作业,又由于第三人刘XX操作不当致其伤害,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10000元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刘X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刘XX其委托代理人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予以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对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上诉人认为第三人刘XX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有无法律依据。


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焦点没有异议。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上诉人XX公司作为刘XX的雇主,对刘XX的工作不但负有监督、管理职能,亦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责任。工作中刘XX受到的伤害首先由雇主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使第三人对刘XX造成伤害,刘XX请求赔偿有选择权,XX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XX公司没有对雇员刘XX尽到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刘XX在工作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故原审判决XX公司承担80%的责任,刘XX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商丘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文志林


代理审判员      刘XX


代理审判员      孙XX



书  记  员      时  淼


  • 2014-03-20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