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与廖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南民初字第007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门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女,生于1991年2月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门涛,陕西XX律师。


被告廖X,男,生于1990年8月26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XX,南郑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廖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X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XX



书记员 :王XX


  • 2013-08-16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