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生于1991年2月5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门涛,陕西XX律师。
被告廖X,男,生于1990年8月26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XX,南郑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廖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XX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