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詹XX,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
委托代理人:刘XX,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清新县XX。
上诉人詹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饶**人民法*(2014)潮平***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上诉人詹XX于2014年11月27日申*撤回上诉。
本院经*查*为,上诉人詹XX申*撤回上诉,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诉人詹XX撤回上诉。
广**饶**人民法*(2014)潮平***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民币300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詹XX负担。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 判 长 陈 菊
审 判 员 杨 桦
代理审判员 李*毅
书 记 员 黄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