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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XX与李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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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詹XX,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


委托代理人:刘XX,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清新县XX。


上诉人詹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饶**人民法*(2014)潮平***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上诉人詹XX于2014年11月27日申*撤回上诉。


本院经*查*为,上诉人詹XX申*撤回上诉,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诉人詹XX撤回上诉。


广**饶**人民法*(2014)潮平***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民币300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詹XX负担。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 判 长  陈 菊


审 判 员  杨 桦


代理审判员  李*毅



书 记 员  黄XX


  • 2014-11-28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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