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詹XX,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XX。
上诉人詹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4)潮平法饶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詹XX于2014年1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詹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詹XX撤回上诉。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14)潮平法饶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詹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菊
审 判 员 杨 桦
代理审判员 李奕毅
书 记 员 黄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