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苏XX,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XX,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许XX,福建XX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3)仓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3)仓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6408元,退回上诉人张XX。
审 判 长 王晓如
代理审判员 李文颖
代理审判员 庄XX
书 记 员 龚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