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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XX与沈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1)绍民初字第37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亚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倪XX。


委托代理人张亚江,浙江XX律师。


被告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XX与被告沈XX返还财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



书 记 员  谭钰婷


  • 2011-11-11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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