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XX。
委托代理人张亚江,浙江XX律师。
被告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XX与被告沈XX返还财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
书 记 员 谭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