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XX,男,汉族,1987年8月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代理人黄明贵,福建XX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亭路19号福建省科技管理XX肆层6、11、12、13室。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原告傅XX诉被告福建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明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XX委托代理人黄明贵,被告福建XX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XX诉称:原告于2013年9月21日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研发,月工资为4000元。自2014年6月起,被告未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直至2014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直至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其2014年6月、7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8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傅XX支付工资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明亮
书 记 员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