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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XX诉被告福建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4)鼓民初字第402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明贵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傅XX,男,汉族,1987年8月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代理人黄明贵,福建XX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梅亭路19号福建省科技管理XX肆层6、11、12、13室。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原告傅XX诉被告福建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明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XX委托代理人黄明贵,被告福建XX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XX诉称:原告于2013年9月21日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研发,月工资为4000元。自2014年6月起,被告未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直至2014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直至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其2014年6月、7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8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傅XX支付工资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明亮



书 记 员  丁XX


  • 2014-11-18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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