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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渭南X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松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孙XX,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XX,陕西XX律师。


被告渭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松涛,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被告渭南X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XX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XX承担。


审判长 马 荣


审判员 孙兴盛


审判员 齐 锐



书记员 索XX


  • 2015-03-11
  • 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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