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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与渭南市XX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临民初字第028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杜凯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高X,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燎原煤矿XX,居民。


委托代理人杜凯,陕西XX律师。


被告渭南市XX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X,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XX,该公司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X,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与被告渭南市XX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原告高X承担。


审 判 长  薛沙荣


审 判 员  赵 晔


代理审判员  韦 平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6-03
  • 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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