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燎原煤矿XX,居民。
委托代理人杜凯,陕西XX律师。
被告渭南市XX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X,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XX,该公司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X,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与被告渭南市XX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原告高X承担。
审 判 长 薛沙荣
审 判 员 赵 晔
代理审判员 韦 平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