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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XX公司与福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志成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吴志成、余XX,福建XX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施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XX公司与被告福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XX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福建XX公司在福建XX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建XX公司在福建XX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水明


人民陪审员  陈卫红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陈XX


  • 2014-09-09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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