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游X,福清市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薛XX,男,194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吴志成,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薛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6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 判 长 : 闫XX
人民陪审员 :林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俞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