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X。
委托代理人:朱XX,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X,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苑XX。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云强,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吕XX为与被上诉人曹XX、曹XX、曹XX、苑XX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智禹
审 判 员 杨向东
代理审判员 郭 盈
书 记 员 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