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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XX与被上诉人曹XX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鞍民二终字第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云强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X。


委托代理人:朱XX,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X,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苑XX。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邹云强,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吕XX为与被上诉人曹XX、曹XX、曹XX、苑XX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智禹


审 判 员  杨向东


代理审判员  郭 盈



书 记 员  孙XX


  • 2014-02-17
  •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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