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开发成套冶金设备修造厂。
法定代表人:石X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男。
委托代理人:邹云强,辽宁XX律师。
原审被告:石XX,男。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XXX开发成套冶金设备修造厂为与被上诉人常XX,原审被告石XX,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秦长虹
审判员 刘晓强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