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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开发成套冶金设备修造厂与常XX,石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鞍民二终字第3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云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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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开发成套冶金设备修造厂。


法定代表人:石X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XX,男。


委托代理人:邹云强,辽宁XX律师。


原审被告:石XX,男。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XXX开发成套冶金设备修造厂为与被上诉人常XX,原审被告石XX,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铁东民二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秦长虹


审判员  刘晓强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崔XX


  • 2014-08-20
  •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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