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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诉鞍山XX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邹云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邵X,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徐X,男,汉族,系鞍山市铁西区XX物资商店员工。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被告:鞍山XX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云强,辽宁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X诉被告鞍山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X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鞍山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X撤回对被告鞍山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X承担。


审 判 员  周海龙



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 2015-02-11
  •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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