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X,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铜陵县茂XX材租赁站个体业主,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陈继群,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XX,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铜陵县茂XX材租赁站会计,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大桥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唐XX。
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安徽XX实习律师。
原告沈XX诉被告安徽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0元,由原告沈XX负担。
审 判 长 汤宏平
代理 审 判员 陈应明
人民 陪 审员 叶XX
书记员(代)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