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庞XX。
委托代理人:熊柏林,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XX。
委托代理人:丁XX,重庆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庞XX因与被申请人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庞XX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庞XX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XX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江 涛
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