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朱XX,男,汉族,1999年1月4日出生,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理人刘XX,女,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和明,宁XX律师。
被告邓某某,女,汉族,现年87岁,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朱XX,男,汉族,现年21岁,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朱XX与被告邓某某、朱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庭前审查,本案缺少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朱XX即原告刘XX继女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经本院向原、被告示明,双方均未能向法庭提供其基本情况及地址,无法通知其进行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XX、朱XX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XX、朱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退还原告刘XX、朱XX。
审 判 长 史 自 建
审 判 员 李XX; 霞
代理审判员 王 亮
书 记 员 田XX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有明确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