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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朱XX与邓某某、朱X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灵民初字第14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和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女,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朱XX,男,汉族,1999年1月4日出生,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理人刘XX,女,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和明,宁XX律师。


被告邓某某,女,汉族,现年87岁,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朱XX,男,汉族,现年21岁,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朱XX与被告邓某某、朱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庭前审查,本案缺少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朱XX即原告刘XX继女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经本院向原、被告示明,双方均未能向法庭提供其基本情况及地址,无法通知其进行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XX、朱XX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XX、朱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退还原告刘XX、朱XX。


审 判 长  史 自 建


审 判 员  李XX; 霞


代理审判员  王   亮



书 记 员  田XX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有明确的被告。


  • 2013-11-20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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