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
委托代理人:于家亮,山东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诉被告山东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XX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XX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 判 长 许晓芳
代理审判员 孙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XX
书 记 员 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