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与蔡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袁首律师 在线
湖南元董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首,湖南XX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11月22日以经调解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卿瑞山



书记员  胡艳君


  • 2013-11-22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袁首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袁首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6年
袁首律师
14313201****5766 执业认证
  • 湖南元董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湖南省新化县上梅街道办事处城东路28号(原新化县城乡社保服务中心)
本律师现为湖南元董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专职律师十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恪尽职守,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189 7382 8286
  • 1897382828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