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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蔡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956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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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首,湖南XX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11月22日以经调解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卿瑞山



书记员  胡艳君


  • 2013-11-22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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