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首,湖南XX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11月22日以经调解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卿瑞山
书记员 胡艳君